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17號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陳麗如 律師複代理人 王傳賢 律師被上訴人甲○○輔佐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7年4月28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陳繼先法官饒鴻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明冬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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