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苗簡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苗簡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苗簡字第五九二號
上訴人詮興電子有限公司
統一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萬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
法院書記官白孝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