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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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二六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
家事庭法官李麗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
法院書記官蕭雅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