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重訴緝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緝字第九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振源律師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叁年伍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涉嫌重大,且係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起執行羈押,茲此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夏一峯
法官林念祖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