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362號原告大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本賀 原告宏昇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金菊 原告匯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凡翔 原告麒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釗 原告林昜里
明福服飾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建鋒 原告泓沅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正松 共同訴訟代理人 喬國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柒萬柒仟零貳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書記官郭震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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