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348號原告 謝政男 被告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益正 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益正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3萬5,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5,1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書記官郭震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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