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337號原告 李惠群 被告 方月鳳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陸仟叁佰叁拾肆元(計算式詳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書記官胡文蕙附表:訴訟標的價額(單位: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134,614元/平方公尺(105年1月公告現值)×8.59平方公尺(原告主張占用面積)=1,156,334元
(二)至原告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