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5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5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552號聲請人 林振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司催字第4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0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書記官吳雅真┌─────────────────────────────────────┐│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55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林振成│永豐商業銀│108年5月31日│16,314元│0000000│││││行板新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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