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3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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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3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其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136號原告 林新富 被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代表人 黃志中 上列當事人間其他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謝琬萍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書記官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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