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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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374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德發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字第6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德發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新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書記官黃獻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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