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617號原告田昕訴訟代理人顏寧律師
房佑璟 律師被告 張葦航
蘇冠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陳柏榮法官吳欣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翠茹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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