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456號原告 陳子晏
許哲睿 被告 邱嘉偉
邱正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30元。惟查本件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第184條等規定,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區○○○路○○○號2樓房屋全部(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及自民國108年11月21日起至遷讓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萬元。而查原告係於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27112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特別拍賣程序中,依執行法院就特別拍賣程序所定應買價格應買系爭房屋應有部分2/3及坐落之土地應有部分2528/300,000,其中系爭房屋應有部分2/3之應買價格為96萬元,嗣經執行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並於108年11月18日送達原告,此業經本院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全卷。因此,系爭房屋之交易價格應為144萬元(計算式:96萬元÷2×3=144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44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原告僅繳納2,430元,尚不足12,82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826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命原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書記官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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