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319號債權人 盧國章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維鈞藥局、 宋維鈞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維鈞藥局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須由主管機關核發,以釋明組織型態)。
②對宋維鈞個人之請求依據為何?併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書記官廖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