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16號原告 廖韋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嘉能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即請求被告賠償各項損害之名目及數額(如醫療費用、薪資損失、精神賠償等項之金額),並加計總額。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