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1520號債權人 薛孋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振瑋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請求金額中之「協助支援4,000元」、「之前的2,000元」、「價值12,000元的手機」所指為何?並表明該部分請求之原因事實及釋明債務人應負給付責任之依據。
二、提出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
三、債務人吳振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