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56號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王文良 被告 林敬翔
林志遠 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8月26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