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46號原告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被告 黃通志 訴訟代理人 黃致榮
黃國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依督促程序聲請對被告二人及訴外人 黃茂雄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二人異議而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7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