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9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29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293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永峯
呂尚霖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字第
9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兼告訴人林永峯(所涉妨害名譽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與被告兼告訴人呂尚霖前不相識,2人於民國106年12月25日晚間7時4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號之鴻鎰修車廠,因林永峯之配偶 林韻怡 與呂尚霖發生行車糾紛,林永峯與呂尚霖無法談妥賠償金額,竟各自基於傷害對方身體之犯意,於上開時、地,由林永峯先出手毆打呂尚霖,呂尚霖亦出手與林永峯拉扯,雙方互相推打,致呂尚霖受有雙耳挫傷之傷害;林永峯則受有左頰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兼告訴人林永峯、呂尚霖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
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林永峯、呂尚霖均已撤回渠等對他方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可證,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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