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5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5513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謝金龍 即 謝明德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謝明德之除戶謄本。
㈡謝金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可省略)。
㈢繼承系統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書記官田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