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家簡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簡字第3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何書喬
柯艾玉 陳一霖 被告 劉光武
廖新來 廖新同 柯美麗 廖志強 廖志昇 廖純紋 林 廖秀桃 劉仲庭 劉仲昌 劉仲彬 張振興 張偉堯 張偉傑 張恩嘉 廖秀女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 劉振興 住臺中市○○區○○○○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張振興住臺中市○○區○○○巷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書記官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