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聲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由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賴淳良法官林慶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明智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