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許雅芬
蔡麗珠江信賢被告乙○○被告丙○○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嗣因告訴人補提新證據資料,故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廿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彭振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廿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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