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3年度新簡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274號

原告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承斌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上原告與被告 曾偉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前經調解不成立,應行訴訟程序,及依上開規定徵收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785元,應徵裁判費1,330元。 爰限 原告於民國113年5月24日前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書記官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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