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5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5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5387號聲請人 呂碧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美秀楊富全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出示票據請求付款,正確之提示日為何時?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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