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小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小字第8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家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
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明完整上訴聲明之上訴狀
(應檢附繕本一件),並據以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完整上訴理由(應載
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檢附繕本一件。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提
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
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77條之16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上開規定於小
額訴訟程式事件之上訴,亦有準用,為同法第436條之32所
明定。又依同法第436條之25之規定,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
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
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且漏未表
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
明,致其上訴訴訟標的內容不明,其上訴範圍未定,本院亦
無從核定第二審應繳納之裁判費金額,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
缺,爰定期命上訴人補正完整上訴聲明(應檢附繕本1件)
,並依上訴範圍繳納裁判費【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則本
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6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如係部分上訴,請自行核算】,逾期不補正者,
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載明原判決所違
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
體事實,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書記官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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