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8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易字第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莊友彰

選任辯護人 吳啟勳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1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茲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陪席法官欄所載「法官李秋瑩」,應更正為「法官黃裕堯」。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8號被告莊友彰竊盜案件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陪席法官欄應為「法官黃裕堯」,卻誤戴為「法官李秋瑩」,顯係誤繕之錯誤,經核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 爰依 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黃裕堯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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