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易字第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莊友彰
選任辯護人 吳啟勳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1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茲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陪席法官欄所載「法官李秋瑩」,應更正為「法官黃裕堯」。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8號被告莊友彰竊盜案件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陪席法官欄應為「法官黃裕堯」,卻誤戴為「法官李秋瑩」,顯係誤繕之錯誤,經核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 爰依 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黃裕堯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