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56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潘欣宜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4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潘欣宜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連庭蔚
法 官 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