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56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潘欣宜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4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潘欣宜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連庭蔚

                  法 官 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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