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4號

原告吳○○

訴訟代理人 陳煜昇 律師

被告吳劉○○

特別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

被告吳○○

吳○○

吳○○

吳○○

吳○○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洪銘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3「繼承人」欄之「吳○○」,更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此關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佑盈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