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號
原告乙○○○
黃春龍 戊○○辛○○庚○○丁○○ 黃金松 甲○○壬○己○○丙○○被告癸○○
子○○○右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姓名及住居所。
二、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
三、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曾明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陳俊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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