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九三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因犯加重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犯加重竊盜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四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及有期徒刑一年六月(詳如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所載),且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姚銘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秋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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