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3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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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五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偽造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偽造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甲○○因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柯崑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