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23號聲請人 周月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2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徐明鈺┌────────────────────────────────────┐│附表:1001年度除字第22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周月英│大台北商業銀行昆明│100年12月15日│200,000元│FA0000000││││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