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原告 林進錚
曾嘉珍 被告 葉寶玉 上列被告因違反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100年度選訴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所規定。本件被告葉寶玉刑事部分(100年度選訴字第3號),已於民國101年3月6日辯論終結在案,有該日審理筆錄在卷可稽。茲原告於同月19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上開法條規定,顯有未合,自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李小芬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