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石靜惠
蔡啓聖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青鋒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1182號、第23033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石靜惠、蔡啓聖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以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煌基
法官黃愛真法官吳佳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婉菁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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