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46號原告嘉義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永霖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 律師
陳奕勳 律師被告 林美桃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支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第179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之支票4紙,查被告之住所地係在台南市○○區○○里0000000號,有其民事申報權利狀可查(見原證3),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書記官李佳惠附表:
┌─────┬─────┬─────┬─────┬────────┬─────┐│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載發票日│金額(新臺幣)│票據號碼│├─────┼─────┼─────┼─────┼────────┼─────┤│陞豈營造工│兆豐國際商│00-000000│民國101年│703,460元│CU0000000││程有限公司│業銀行嘉興││12月22日│││││分行│││││├─────┼─────┼─────┼─────┼────────┼─────┤│ 洪蕾蕾 │兆豐國際商│00-000000│民國101年│193,280元│CU0000000│││業銀行嘉興││11月22日│││││分行│││││├─────┼─────┼─────┼─────┼────────┼─────┤││││民國101年│386,210元│DA0000000││朧城營造工│第一銀行嘉││11月20日││││程有限公司│義分行│000000000├─────┼────────┼─────┤││││民國101年│144,240元│DA0000000│││││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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