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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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3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達曜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4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達曜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達曜因犯毒品等案件,先後經裁判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伊芸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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