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46號原告 盧鴻明 被告 秦庠鈺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秦庠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330,000元,應繳裁判費111,7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1,20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書記官江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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