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8年度宜小字第301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宜小字第301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 瀨耕一
訴訟代理人  蘇尉愷
       邱鈞賢
被   告  溫芝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8年度宜小調
字第139號改分),於民國108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7,345元,及自108年8月1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八即800元,餘由原告負
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經核原告之請求,除主張之損害金額5萬8,781元應扣除零件費用
折舊11,436元(即如附件所示)外,餘如主文所示金額均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憶蓉
附件:折舊計算依據及計算式
一、折舊依據:
以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率表」
為折舊計算依據,自用汽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
年折舊率為0.369。
二、本件情形:
零件費用37,190元
系爭車輛105年(西元2016年)10月出廠(本院卷第6頁)
事故發生日106年7月7日
三、計算式(單位:新臺幣元,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第一年折舊值:37,190x0.369x5/6=11,436
折舊後價值:37,190-11,436=25,754
總計折舊:11,4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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