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交簡字第36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交簡字第36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中交簡字第366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文棠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速偵字第73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文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劉文棠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爰審酌被告曾於民國95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中交簡字第331號判處拘役40日確定,於95年3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竟仍不知悔改,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後會導致對週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若酒後駕駛車輛在道路上行駛,對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仍再度於飲用酒類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嗣經警測得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1毫克,酒測值已超出法定取締標準值2倍以上,所為殊值非難;惟念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且本件係經員警攔檢盤查而查獲,幸未肇事致他人受傷或財產損失,暨其受有五專畢業智識程度與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參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及本院卷附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國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楊萬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翊薰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7302號被告劉文棠男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鄰○○路○
段○○巷○○號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文棠前於民國95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拘役40日確定,於95年3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復自107年11月27日19時許,至同日20時許止,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1樓之住處,飲用高粱酒後,仍隨即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20時40分許,途經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前時,因紅燈右轉,而為警攔查後,發現其渾身酒氣,乃當場對其施以吐氣式酒精濃度測試,於同日20時46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1毫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文棠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道路攔查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取締酒後駕車案件檢核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酒駕源頭管制分析表、犯罪現場圖、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檢察官張國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書記官任悆慈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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