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家聲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家聲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家聲字第一○九號
聲請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一、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狀上應補正相對人丙○○之年籍住所等資料。
(二)相對人丙○○最近戶籍謄本(含記事欄)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楊國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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