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16號原告竣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譁菀 即連 鄭英桃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大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陳秉鈞 及陳ꆼ發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88,72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8,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89,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88,720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書記官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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