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度感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感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治安法庭裁定95年度感聲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受感訓處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免除受感訓處分人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查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感訓案件,經本院93年度感抗字第6號裁定,宣告交付感訓處分確定,並於93年5月21日由移送機關移送聲請人之執行機關執行。
二、茲聲請人以該感訓處分,自受感訓處分人被留置起算,迄今已執行1年9月,該受感訓處分人感訓累進處遇已進入第一等,表現良好,聲請人因認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等語。本院審核結果,認無不合。
三、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項,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蔡勝雄法官林德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文芳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