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小字第554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壢小字第554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6月
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壹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伍仟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柒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許泰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游麗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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