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字第941號
反訴 原告 甲○○
反訴 被告 乙○○
          平南路18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於本訴中所提出之收據內容乃係子
虛烏有之事,事實上並無所謂契約存在,反訴被告竟持而對
伊提起本訴,造成伊於畫廊業界及油畫市場中多年累積之權
威及信用遭到莫大損害,本應賠償伊新臺幣(下同)3,000,
000元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惟伊因無力繳納裁判費,乃僅
先就其中之400,000元為請求,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
關係,求為判決反訴被告應給付400,000元云云。
二、按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
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所謂反訴之標的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有牽
連關係者,乃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
兩者之間,或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本訴被告作為防禦方法
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兩者之間,有牽連關係而言。
三、經查,本件反訴被告係以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反訴原告應
將給付其430,000元,及其中400,000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反訴原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即本案訴訟),訴訟繫屬中,反訴原告基於反訴被告對伊為
侵權行為,而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反訴,是本件反
訴之訴訟標的為實體法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而本
訴之訴訟標的為契約之請求權,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本
訴標的之法律關係兩者之間,或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本訴
被告作為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兩者之間,均無牽連關
係。換言之,兩者之訴訟標的互異,且本訴之攻擊防禦方法
亦互不牽連。是反訴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反
訴被告給付400,000元,揆諸前揭說明,並不合法,應予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吳宏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