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1090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7月10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月雯
書記官 李玉華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玖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
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放款客戶往來明細、歷次丙○○
○定儲利率指數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李玉華
法官陳月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李玉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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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期間│週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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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自民國94年10月11日起至民國94年11月10日止│1.88%│
│├────────────────────┼────┤
││自民國94年11月11日起至民國95年2月10日止│5.88%│
│├────────────────────┼────┤
││自民國95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1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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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自民國94年11月11日起至民國94年12月10日止│0.188%│
│├────────────────────┼────┤
││自民國94年12月11日起至民國95年3月10日止│0.588%│
│├────────────────────┼────┤
││自民國95年3月11日起至民國95年5月10日止│1.498%│
│├────────────────────┼────┤
││自民國95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2.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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