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01號原告丙00000000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己○○被告乙○○
甲○○丁○○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附表一應給付金額欄中關於「80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549,865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原告聲請更正,經查明屬實,依法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書記官林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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