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730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151,56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2,1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1,1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維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書記官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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