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736號原告順發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丙○○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維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