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繼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繼字第377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第一項關於「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參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