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22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促字第223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
1樓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育暐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債務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之必要,經本院於98年11月3日裁定補正,債權人於98年11月9日收受裁定,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書記官馬正峰